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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中心主义不是中国公司治理的方向

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2022-06-20

在我国情景中,董事会唯物主义不一定是恰当的路径。

去年12月,《证券法(修正提案)》报请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表决,并向社会公开草案。此次修正提案共15章260条,在旧有《证券法》13章218条的基础上,新增和修正70个左右的词条。

从有关董事会的主要就条文修正内容来看,很显然,此次《证券法》修正提案加强了董事会行政权配置,呈现明显的董事会唯物主义偏激,对董事会则展开了明显的弱化(甚至是舍弃)。

比如,《证券法》修正提案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以下简称子公司能依照证券法的明确规定,在董事会中增设由常务董事共同组成的审计工作理事会,负责管理对子公司财务、会计展开监督管理,并行使职权证券法明确规定的其它行政权。在董事会蟾科齿审计工作理事会的以下简称子公司,能卵蛤属董事会或是独立董事。第二百九十四条明确规定:股权有限子公司能依照证券法的明确规定在董事会中增设由常务董事共同组成的审计工作理事会等专门针对理事会。审计工作理事会负责管理对子公司财务、会计展开监督管理,并行使职权证券法明确规定的其它行政权。设审计工作理事会且其核心成员绝对多数为非执行常务董事的股权有限子公司,能卵蛤属董事会或是独立董事。第一百四条明确规定:非国有独资企业子公司依照明确规定卵蛤属董事会或是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增设由常务董事共同组成的审计工作理事会等专门针对理事会,审计工作理事会的核心成员应当绝对多数为外部常务董事。审计工作理事会负责管理对子公司财务、会计展开监督管理,并行使职权证券法明确规定的其它行政权。

董事会唯物主义不适宜我国情景

在我国情景中,董事会唯物主义不一定是恰当的路径。

首先,我国子公司环境治理主要就面临的是严重的第三类全权难题(控股公司小股东与小小股东间的难题),与采行董事会唯物主义的美国以第三类全权难题(小股东与艾根柏间的难题)为主和主要就是业余艾根柏奥皮尔河外部人掌控完全不同,众所周知的我国子公司的控股公司小股东、董事会以及决策程序实际上独一,形成了控股公司小股东奥皮尔河外部人掌控,中小型小股东等其它自身利益各别无法透过控股公司小股东主导力量的外部环境治理机制展开有效的监督管理分权。

其次,我国是相当众所周知的法系国家,法律环境还在持续改善之中,外部消费市场调节(特别是资本消费市场和业余艾根柏消费市场)的科学性尚需提升,缺乏对常务董事和董事会的外部消费市场监督管理束缚,这将进一步转差控股公司小股东奥皮尔河外部人掌控。这也意味着,中小型小股东等其它自身利益各别也无法透过外部消费市场调节参与子公司环境治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最后,独立常务董事制度在美国情景中主要就针对第三类全权难题,有较好的法律环境和较为有效的外部消费市场调节支撑;而2001年8月独立常务董事制度正式引入法律环境和外部消费市场调节尚需完善的我国消费市场,主要就用来缓解严重的第三类全权难题。但是,独立常务董事的提名、选举、激励等方面却主要就受到控股公司小股东的影响(理论与现实逻辑相当混乱),存在相当明显和严重的独立性悖论。

综上可见,《证券法》修正提案进一步强调董事会唯物主义可能是错误的路径。子公司环境治理是高度情景依赖的,制度安排与机制设计的前提假定条件是至关重要的,盲目照搬和模仿不可取。海洋法系国家、第三类全权难题为主且外部消费市场调节较为完善的情况下,践行董事会唯物主义可能是恰当的路径;但是,法系国家、第三类全权难题为主且外部消费市场调节有待完善的情况下,董事会唯物主义就不一定是合适的发展路径了。

目前以绝对多数独立常务董事或是非执行常务董事构成的董事会审计工作理事会替代董事会的制度安排与机制设计也不符合基本的理论逻辑以及不适应我国子公司环境治理的现实情景。

我国子公司环境治理模式变革的路径

在我国情景中,《证券法》作为良好子公司环境治理的基石,其修正的路径应该是借鉴德国子公司环境治理模式,同时融合我国特色,以监督管理权为核心、监督管理权(掌控权)与执行权(经营权)分离来加强董事会的监督管理分权职能。

与我国类似,德国也是众所周知的法系国家。德国子公司环境治理模式是一种共同决定奥皮尔河模式,在子公司运行中,小股东、经理阶层、职工共同决定子公司重大政策、目标、战略等,建立在共同决定原则基础之上,并以监督管理职能为中心构建董事会,由小股东代表和工会代表共同共同组成第一层董事会——监督管理董事会(Supervisory Board),其监督管理是完全意义上的监督管理,包括制订政策目标,挑选人员执行政策目标,监督管理目标的执行过程,对执行结果展开评价;同时,监督管理董事会提名决定第二层董事会——执行董事会(Management Board)的人选并决定其待遇。

在法律环境以及外部消费市场调节尚需完善的现实情景下,我国子公司将不得不主要就依赖外部监督管理分权机制,而外部监督管理分权机制,除了组织架构、管理流程层面的监督管理分权之外,关键要看监督管理分权的权威、信息优势,以及监督管理者是否实现激励相容,而且要同时满足才行。

举例来说,一个村的村长干得好不好、是否存在腐败行为,村民们其实非常清楚,即拥有外部信息优势,但是为什么村民们无法有效监督管理村长呢?原因可能在于没有监督管理分权的权威给村民撑腰,以及村民无法从监督管理行为中获得足够的好处,反而还可能被打击报复,即激励不相容。村长的上级虽然拥有监督管理分权的权威,但是处于一只猫需要抓很多只老鼠的状态,而且没有足够的信息优势,不知道村长的具体、真实的情况,两眼一抹黑。

在监督管理权威、激励相容、信息优势的共同作用下,董事会监督管理分权的科学性将有可能明显提升,企业创始人或监督管理者有望得以脱身于日常经营管理,管理层也能较为独立地发挥主观能动性。这不仅有利于企业掌控权保障(董事会增加了一道掌控权屏障),而且能实现监督管理权(掌控权)、经营权、收益权三权分立和动态激励相容,有助于激发和锻造我国企业内生增长动力和内生增长能力,亦有助于我国企业持续经营和有序传承。

(作者系复旦大学管理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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