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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记账合同》电子版

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2023-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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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权记帐合约

甲 方:

注册注册登记复制本:

住 所:

紫苞人:

乙 方:

注册注册登记复制本:

住 所:

紫苞人:

甲乙两方本着友好自愿、诚实信用、平等互利的原则,就本次甲方向甲方提供更多全权记帐服务项目的具体事项,经商谈达成一致,现就合约内容签订合同如下表所示:

第一条 服务项目范围

(一)审查原初票据;

(二)填制财务管理领用;

(三)注册登记财务管理会计帐簿;

(四)剪贴财务管理领用;

(五)帮助甲方接受地税机构帐目检查组织工作;

(六)帮助一般纳税人地税年审;

(七)接受甲方日常财务管理、地税咨询;

(八)帮助工商年审。

(九)如有其他委托事项,需另行签订合同。

第二条 看管明确要求

(一)严苛依照财务管理会计数据资料库管理配套措施及时处置对委托人的财务管理会计数据资料库进行科学分类,剪贴整齐,摆放有序,便于查找;

(二)严苛依照财务管理会计数据资料库管理配套措施提供更多查询、借出、复印和抄录服务项目、移交财务管理会计数据资料库,做到无遗失、无遗漏、无损坏;

(三)严苛依照财务管理会计数据资料库管理配套措施,对看管到期的财务管理会计数据资料库及时处置清理造册,按明确规定流程报批销毁;

(四)严守财务管理会计数据资料库机密,确保财务管理会计数据资料库安全。

第三条 全权服务项目费与缴付方式

(一)保险合约签订合同全权服务项目费总计为 元(小写: 圆)。两方确认,除保险合约签订合同服务项目费外,甲方无须就本协定向甲方缴付任何人额外服务项目费;

(二)甲方采用第 种方式,并按以下签订合同安排付款:(1)现金;(2)支票;(3)转账;

1.在保险合约生效后 个组织工作日内缴付合约投资数额的 %,即人民币 元(小写: 圆);

2.在 后 个组织工作日内缴付剩余的合约数额;

(三)甲方应分别在收到上述款项所明确规定数额后 日内向甲方出具前述各款数额的正规地税发票;

(四)两方的帐户重要信息如下表所示:

甲方:

开 户 行:

帐户中文名称:

账 号:

甲方:

开 户 行:

帐户中文名称:

账 号:

第四条 合约时限

保险合约签订合同合约时限自 年 月 日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保险合约届满前一个月,经商谈一致同意,两方可续签保险合约。

第五条 两方基本权利基本权利

(一)甲方的基本权利和基本权利

1.建立健全企业财务管理管理制度;

2.依法经营方式,确保财务管理会计数据资料财产的安全完备;

3.确保福费廷的真实、合法、准确、完备;

4.依照相关明确规定及时处置本息缴纳每项税费;

5.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销售业务,必须填制或取得符合国家标准化财务管理组织机构明确规定的福费廷;

6.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现金和银行存款的收付,看管好所有往来单据,并定期与甲方提供更多的账面数额相核对;

7.指定专职人员做好财务管理领用传递操作过程中的注册登记和看管组织工作;

8.及时处置向甲方提供更多财务管理会计核算所需要的全部有经手人及授权签字人报请的原初数据资料和其他相关数据资料,并对帐目处置的准确性和完备性负责;

9.对甲方退回的明确要求依照标准化财务管理组织机构明确规定进行订正、补充的福费廷,应当及时处置予以订正、补充;

10.按本协定明确规定及时处置本息地缴付全权记帐服务项目费;

11.为甲方派出的全权记帐人员提供更多必要的组织工作条件;

12.为甲方提供更多记帐所需要了解的生产、经营方式等管理数据资料。

(二)甲方的基本权利和基本权利

1.依照相关明确规定的明确要求为甲方全权记帐,确保帐目处置的准确性、合理性和合法性;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务管理会计法》及国家标准化财务管理组织机构的明确规定,开展全权记帐销售业务;

3.依照相关明确规定审查甲方提供更多的福费廷、填制记帐凭证,注册登记财务管理会计账册,及时处置编制财务管理会计报表;

4.办理甲方每项纳税事项;

5.解释说明甲方提出的相关财务管理会计处置、财务管理会计法规、财税政策等问题;

6.对在执行销售业务操作过程中知晓的国家机密,负有秘密性基本权利;

7.为甲方提供更多加强经济核算,改善经营方式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等方面的建议。

第六条 秘密性

(一)本协定签署操作过程中两方所知晓的对方全部数据资料重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基本重要信息、经营方式情况、财务管理情况、国家机密、Amravati等,均应予以秘密性;

(二)重要信息保有方一致同意,另一方仅无权在以下情况公布该等重要信息:

1.该重要信息由于重要信息保有方的原因而为公众所知;

2.任何人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流程或争议解决流程的明确要求;

3.向一方下属机构或项目经办人员公布;

4.获得重要信息保有方一致同意后公布;

(三)在任何人情形下,本条所明确规定的秘密性基本权利应持续有效。

第七条 偿付责任

(一)任何人一方未履行保险合约项下的任何人一项条文均被视为偿付。乙方应分担因自己的偿付行为而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二)如任一方无法按保险合约完成签订合同基本权利的,应向对方缴付相等于合约投资数额的 %的酬金。如守约方明确要求乙方继续履行保险合约基本权利,则乙方应在守约方明确要求的时间内完成组织工作;

(三)如任一方无正当理由未按合约明确规定向另一方缴付合约数额,每迟延一天乙方应向守约方缴付相等于延期付款额 %的酬金;

(四)如一方违反保险合约的秘密性条文,则另一方无权明确要求其分担相等于合约投资数额 %的酬金;

(五)如因一方行为侵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该方应负责处置并分担所有责任。因此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该方应分担赔偿责任;

(六)保险合约所称之损失包括实际损失和合约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诉讼或仲裁服务项目费、以及合理的调查费、律师费等相关法律服务项目费。

第八条 不可抗力

(一)本协定中"不可抗力",指不能预知、无法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战争或商事惯例认可的其他事件。

(二)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一方在履行其在履行本协定项下的基本权利的操作过程中遇到障碍或延误,不能按明确规定的条文全部或部分履行其基本权利的,遇到不可抗力的一方("受阻方"),只要满足下列所有条件,不应视为违反本协定:

1.受阻方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基本权利是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直接造成的,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前受阻方不存在迟延履行相关基本权利的情形;

2.受阻方已尽最大努力履行其基本权利并减少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受阻方已立即通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的十五天内提供更多相关该事件的书面说明,书面说明中应当包括对延迟履行或部分履行本协定的原因说明。

(三)不可抗力事件终止或被排除后,受阻方应继续履行本协定,并应尽快通知另一方。受阻方应可延长履行基本权利的时间,延长期应当相等于不可抗力事件实际造成延误的时间。

(四)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达三十日或以上时,两方应根据该事件对本协定履行的影响程度商谈对本协定予以修改或终止。如果一方发出书面商谈通知之日起十日内两方无法就此达成一致,任何人一方均无权解除本协定而无需分担偿付责任。

第九条 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一)保险合约的成立、效力、解释、履行、签署、修订和终止以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 法律;

(二)因保险合约引起或者与保险合约相关的任何人争议,两方应首先以商谈方式解决。商谈应在一方向另一方送达关于商谈的书面明确要求后立即开始;如果十日内两方未能通过商谈解除争议,的则两方一致同意依照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1.因保险合约引起或与保险合约相关的任何人争议,两方一致同意将争议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2.因保险合约引起或与保险合约相关的任何人争议,均提请 仲裁委员会依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两方均有约束力,并可在任何人有管辖权的法院或其他无权机构强制执行。除非仲裁裁决有不同明确规定,败诉方应缴付两方因仲裁所发生的一切法律服务项目费,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

(三)诉讼或仲裁进行操作过程中,除两方有争议的部分外,保险合约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各方应继续履行;

(四)每一方一致同意使用保险合约通知与送达条文送达与仲裁或强制执行仲裁裁决相关的传票、通知或其他文件。保险合约通知与送达条文中得任何人明确规定均不应影响一方以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送达上述传票、通知或其他文件的基本权利;

(五)保险合约全部或部分无效的,本条依然有效。

第十条 合约的变更及解除

(一)任一方在距组织工作开始 日之前没有完成准备组织工作的,或者在距组织工作开始 日之前没有证据表明能够提供更多履行合约所需要的条件的,或者任一方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适当履行基本权利的,守约方无权解除保险合约,并明确要求乙方分担偿付责任;

(二)任一方认为保险合约不必履行时,可以在向另一方缴付合约数额 %,即人民币 元(小写: 圆)的补偿金后解除保险合约;

(三)任一方组织工作开始前,如因不可抗力、国家法律政策变化等原因造成保险合约不能如期履行的,经过另一方书面确认后可延期。另一方不一致同意延期的,两方应当解除合约;解除合约时,不能如期履行的一方应当返还对方已经缴付的款项,但可以在该款项内扣除为组织工作筹办而支出的合理服务项目费;

(四)任一方无权在事先通知另一方的情况下,改变组织工作的时间和安排。因此给另一方造成额外支出或延误组织工作筹办时间的,应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和适当的补偿。

第十一条 通知和送达

(一)保险合约的一方发给另一方的任何人通知、文件或申请均应以书面形式通过挂号邮寄、特快专递、传真或专职人员送交的形式发出。挂号信件或特快专递的交寄日以邮戳为准;

(二)通知、文件或申请依照以下方式视为送达和生效:

1.以挂号方式发出的,发往内地地区的,发出后第四日视为送达;发往港、澳、台及境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发出后第七日视为送达;

2.以特快专递形式发出的,发往内地地区的,发出后第三日视为送达;发往港、澳、台及境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发出后第六日视为送达;

3.以传真方式发出的,以发件方式发送后打印出得发送确认单所示时间视为送达;

4.如果以专职人员送交的方式,则在接收人组织工作人员签收或递出人员将相关文件置留于接收人的地址时,视为送达;

(四)根据保险合约发出的上述通知、文件或申请应送达下列地址和号码:

甲 方: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收 件 人:

乙 方: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收 件 人:

如任何人一方的地址有变更时,需在变更前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因迟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分担责任。

第十二条 合约生效

保险合约自下列条件全部成就之日起生效:

(一)自两方盖章或无权签字人签字;

(二) 。

第十三条 其他

(一)合约完备性:保险合约包括所有附件及对保险合约及其任何人附件的每项书面补充、修订或变更。一俟生效,保险合约对合约两方均具有约束力,并取代此前就保险合约项下每项交易达成或形成的任何人口头或书面的合约、备忘录或其他任何人文件;

(二)合约修订:保险合约未尽事项,应由两方友好商谈解决。如需对保险合约及其附件做任何人修改或补充,须由两方以书面做出方为有效。修改或补充文件与保险合约有不一致的,以修改或补充文件为准。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处)

甲方:【】(盖章)

(签字)

无权签字人:【】

年 月 日

甲方:【】

(签字)

无权签字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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