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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感情解决不了婚姻中的障碍时

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2023-01-10

年轻人为什么恐婚?

很多人说,如果我们不结婚,我们就能规避很多风险。譬如背叛、不忠、家暴、精神PUA、婆媳矛盾、付出不对等、财产损失等。从婚姻对个体的价值而言,越来越多的人觉得结婚没有意义。我们看到的都是互相攻讦,算计,不负责任的男人,捞取婚姻红利的女人……吃相一个比一个难看。

这世道本就艰难,高与低,好与坏,强与弱,仿佛天生,犹如命定。普通人每天与命运斗争,已经消耗了大部分力气。如果还要担心被婚姻算计,那生活不多的乐趣也要被剥夺了。

17年WePhone创始人苏享茂被世纪佳缘的会员翟欣欣敲诈1300万,最后被女方以偷税漏税逼得跳楼自杀。18年锦州杀妻骗保案,协议生效后给妻子喂安眠药。结果妻子没有死,又在半夜送医的路上故意撞上路灯,致副驾上的妻子死亡。22年江西上饶一男子陈某与妻子余某结婚16年后,发现3个孩子都不是自己亲生的,我隔着屏幕都觉得内心沉重。某书上,一堆教女人算计男人房子的离婚律师,一堆教男人走进富婆内心深处的软饭攻略。

卑鄙是卑鄙者的通行证,高尚是高尚者的墓志铭。那些以爱之名,屡屡践踏普通人底线的行为,恰恰是我们畏惧婚姻的元凶。敌在暗,我在明,剪除威胁的代价,往往是普通人承受不起的。漫长的民事诉讼,繁杂的法律条款,证据采集困难重重,胜诉了也不一定能有效执行。

总不能指望自己血厚,通过不停的受伤,来做出更多不受伤的选择吧!你又不是作家,要那么多鲜血淋漓的故事干嘛?

婚姻乱象产生的缘由

这个世界的堕落,往往找不到缘由,金钱腐化灵魂,物质消磨人性,偏见制造对立,权色掀起斗争……人和人之间的信任关系越来越脆弱。最近在读阎云翔教授的《中国社会的个体化》,里面有一个故事特别打动我:

王先生是下岬村的村民,90年代家庭的主要收入来源靠给村民放贷。有20年的记账经历,在下岬村素以“记账的”而闻名;村民们相信王的成功源于他娴熟的计算和预算技能。

但王一直保持低调,尽力将它作为村落社会中互惠文化的一部分来运作。例如:王为村民们提供无报酬或低酬的拖拉机机耕服务,当他的收入增加时,也随之提高每年的随礼开支。通过这样做,他不仅建立了一个巨大的客户网,而且还赢得了好人的名声,即真正在乎感情和良好关系而且懂人情的人。

然而,王先生和许多类似他的村民一起,也受到90年代以来推动的个体化和市场化的制度变迁影响;他们被迫要与其他受到功利个体主义价值观所引导的村民竞争,多半是二十几岁和三十几岁的人。越来越多的年轻村民,包括王的独生子在内,摈弃王做生意的方式,认为这样太保守并批评他的自我修身方法没有个性。

为什么要讲这个故事,因为我有一个感受,就是个人主义的发展,恰恰是打破这种传统价值体系的罪魁祸首。改革开放40年,我们跑得太快了,看见别人的繁荣,横不得一口气都吃进肚子里,很多地方难免潦草。即丢弃了传统的社会道德,又没有建立起新的行为规范。

80年代末,90年初出生的小孩,构成了现在的主要适婚人群,都经历过第三次大众消费浪潮。大部分家庭的现代化都是从那个时候开始的(90年代),那个时候彩电、冰箱、洗衣机开始走进普通民众的家庭,家庭和家庭的物质差距,成了被广泛讨论,获取社会地位的手段。失业下岗国企改制,让政治资本开始贬值,消费主义和媒体宣传让会花钱又会挣钱成为一种正向的普世价值,整个社会洋溢在一种“下海经商,做生意发财”的亢奋中。

我记得那个时候有个从武汉回来探亲的叔叔,对他在武汉“搞钱”的门道夸夸其谈,一年挣好几个W,说读书无用,要让小孩早点参加工作,读书就是白白浪费钱。然后很多年过去了,大概是17年的时候我又见他了,整个人苍老了许多,跟着我四爷(实际上是我父亲的堂弟)在板材厂做搬运。

还有一个姐姐叫阿秀,长得很好看,性格也开朗,小时候经常给我们一群小孩讲故事,因此建立起了深厚的友谊。她比我们大十几岁,后来出去打工了,没几年回家过年就是开的小车,还给我们发“软糖”吃。然后村子里关于她的流言就多起来,说她给别人当小三,还给人家生了个男孩,男方家里给了30万。

80、90后至少有相当大一部分人是从小在这种物质攀比,一夜暴富,摈弃道德搞钱的故事中长大的。通过消费和攀比,来证明自己的社会地位,往往比修炼德行获取社会地位要快捷得多。直到现在我们也没能从这种浅薄的评价体系中解脱出来,德行、知识、能力……在金钱面前一文不值。

连我们自己也慢慢接受了这种评价体系,人生的成就和幸福都与挣钱有关。挣不到钱不敢回家,挣不到钱不敢谈恋爱,挣不到钱不敢参加同学聚会,挣不到钱连人格都低贱说话都没有底气。每个人活得特别的精分,即希望被这个世界温柔以待,又以利益得失衡量自己的付出。

个体和家庭利益的冲突

从1982年“三人普”的4.41人、1990年“四人普”的3.96人、2000年“五人普”的3.44人、2010年“六人普”的3.10人到2020年“七人普”的2.62人,中国家庭户平均规模已降至3人以下(数据来源:人民日报海外版|2021年5月20日)。“四世同堂”“三代共居”越来越少,“三口之家”是当前主流。大家庭向小家庭的发展,带来了严重的代际冲突。

因为父辈们还生活在家族主义的价值体系中(后面简称大家庭,包括宗亲、血亲),认为家族利益高于一切,个体的利益被放在大家庭的利益之后,亲族联系重于其他一切联系。以家族至上作为引导家族成员思想、感情和行为的最高准则,作为最高的价值尺度(参考沈奕斐《谁在你家:中国个体家庭的选择》)。

年轻人则更重视小家庭,更重视自己的感受和体验,更重视自己的价值和权利。对隐私、独立、选择和个人幸福的追求已经逐渐成为一种新的家庭理想。

比如带女朋友回家见父母,父母总想昭告天下,完全不管你是否愿意。熟悉的不熟悉的亲戚总想安排你见见,本来就没几天假期。你想钓钓鱼,想睡个懒觉,沟通了又沟通,发现根本没用。同室宗亲知道了,也一定要来看看。你早上蓬头垢面,衣衫不整刚起床,发现屋里屋外坐满了人。大娘大婶、叔叔伯伯,都来找你讨喜酒喝,叫你赶紧生小孩。瞬间恋爱的甜蜜就被家族繁衍的压力抵消了。

比如在小家庭的治理上,这种矛盾也很多,因为在父母的概念里,他们觉得有权参与小家庭的治理。但是从法理的角度考虑,小家庭有完全自治权。比如买什么东西,小孩子怎么教育,家庭的财产怎么支配等。很多这种在大家庭背景下成长起来的小孩,就是会有一种兼顾集体利益的想法,总想平衡好父母和媳妇的冲突,平衡媳妇和亲戚之间的冲突(比如借钱)。但这往往造成了小家庭里的不公平现象。小家庭的事应该优先跟老婆商量,夫妻双方取得一致,其他人的意见可以不听。

当然,如果你的父母在小家庭的建设中投入了很多资源,那他们就是你们小家庭的投资人,就要考虑他们的诉求。虽然法律上认为这是一种赠予行为,但你们依然负有道德上的义务。应该关照投资人的情绪,重大议题应该要尊重他们的意愿。一边拿着好处,一边高喊自由,这就有点不要脸了。

父母催婚,本质上也一样(不是指所有的父母,但是这种想法有其普适性)。他们认为你一个人是不完整的,虽然他们的婚姻也未必幸福,但是家族主义确实给他们提供了很多实惠。比如农忙的时候,我姑姑他们会回娘家帮忙。家里经济困难的时候,亲戚们也会慷慨解囊。家里和外人发生冲突的时候,同室宗亲会为你出头。

我们中的大多数可能也是大家庭的受益者,只是我们自己不自觉罢了。我小时听得最多的故事就是我得小儿肺炎差点死了,当时去县医院,父母兜里连20块钱都掏不出来。最后是大舅把小卖部卖了,给我交的住院费,才保住了这条小命。

除了“大家庭”里的代际冲突外,“小家庭”里(正确的定义是核心家庭,由父母和未婚子女构成)公共价值和个人利益的冲突也很普遍。比如生孩子,女性常常觉得自己在这件事情上的付出远多于男性,但是没有得到合理的关切和补偿。甚至在照顾小孩成长的过程中,很多男性会表现出漠视、厌烦、不负责任的态度。这种恐惧和风险靠讲感情解决不了,成为女性步入婚姻的一个很大的门槛。还有做家务,尤其对全职太太,在丧失了工作带来的收入来源后,自己的劳动价值很有可能会被轻视。本来是一种商议后的共识,但是在感情破裂后,不管是争取小孩的抚养权还是争夺家庭财产的合理分配上都处于弱势。

男性也一样,比如彩礼在中国很多地方还是一个普适性的规则。虽然新的民法典出来后,很多判例支持男性追讨彩礼,但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面临很多困难。比如领了证,也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但是女方提出了离婚。大概率男方要不回彩礼,或者只能要回很少一部分。再比如房子加名的问题,很多人并没有搞清楚加名的财产分割风险,以为自己婚前全款买的,加名也没关系。实际上婚前房产,在结婚后加上配偶的名字,属于赠与。加名后,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转化为共有财产。这个大家可以去查查相关的判例。

个体和个体的利益冲突

对于个体化的理论,我倾向于认同鲍曼的定义。“个体化”指的是人们身份从“承受者”到“责任者”的转型,和使行动者承担完成任务的责任,并对他们行为的后果负责。(引用齐格蒙特.鲍曼《流动的现代性》第一章解放)

但是这种以自我为中心的权责主体,在一个肯定性的社会里,一定会出现很多欲望膨胀的个体(无公德个人:追求个人私利最大化,无视社会道义责任与人与人之间的义务关系。引用阎云翔教授在《中国社会的个体化》一书中的概念)。这些人的选择也许并不是大众的真实选择,但是这些人的诉求却加剧了社会公共道德的崩解。

之前看过一个故事,说女朋友看了杨立的脱口秀,问男方是不是普信男。男方学历比女方好,家庭背景比女方好,工资远高于女方,身体条件也不差……他觉得自己人格受到了侮辱,于是决定跟这个女生分手。

亲密关系中最大的冲突,往往就是来自于个体的非理性的诉求。比如男朋友就是要给我花钱,不给我花钱,怎么证明他爱我?比如通过提各种苛刻的要求,来验证男性对我的真心。比如不接受不拒绝,给礼物就收,发红包就领,养的鱼池塘都装不下了。

我亲历过更夸张的,之前做电商的时候,公司招了一个女程序员,就叫她菜菜吧!长得特别娇小,颜值也不算很出众,但是朋友圈拍照总是喜欢晒低胸装。代码水平一般,遇到不会写的就打电话摇人。有个男孩子,来了两三次,后来两人吵架了。男孩子说:你不跟我处朋友,就不要老找我帮忙。然后菜菜说:谁稀罕你帮忙,有的是人想巴结我,你不来,别后悔。

她经常找我们项目组的另一个女孩子玩,但是那个女生不喜欢她,后来我们知道菜菜从她前男友那里搞了一套房,然后两人分手后,还老打电话过去骂那个男生,要他帮忙还房贷。更让我们震惊的是她们有一个组织,就是教你骗中年大叔的组织。菜菜在这件事上很沮丧,毕竟相较于其他发迹的小姐妹,她这点小成就,真有点拿不出手。

不是我想举女性的例子,而是在亲密关系中,男性往往属于防守的一方。男性秉持的原则就是:花最少的力气,把女性安抚好,不惹事,不拱火,不折腾就是最大的胜利。男性当然也有很多非理性欲望的表达,比如金钱,比如美色,比如权利。男性不是在意淫的路上,就是在犯错的路上。

从给美女主播刷礼物开始,到脚踏几只船,到家里红旗不倒外面彩旗飘飘的最终胜利,几乎是每一个男人都幻想过的成功人生。而这种成功的范式,就是与经济能力和权力挂钩的。就像王大锤在《万万没想到》中说的那句经典台词:升职加薪、当上总经理、出任CEO、迎娶白富美、走上人生巅峰。

虽然用自我服务偏差(大多数都自我感觉良好)和自我服务归因(把好的结果归因于自己,把坏的结果归因于其他),能解释社会中普遍存在这种非理性的个体。但我依然觉得,这不应该成为一种合理性的依据。

我们应该将这些非理性的个体排除在普通人的生活之外,让他们逍遥快活,自生自灭。而不是放任他们对普通人利益的无耻侵害和掠夺。

婚姻中的公平原则

我一直是主张签婚前协议的,敢于签婚前协议才是真爱,才是一种履行婚姻义务的积极态度。道德只能束缚有道德的人,那些秉承公序良俗,注重自我修养,压制个人欲望,愿意为家庭付出,能对家庭成员尽责的人,应该得到更多的法律和利益保障。

夫妻互负共同生活之义务,并相互负责乃婚姻之本质(参见迪特尔.施瓦布:《德国家庭法》,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49页 )。凡是强调单方面的利益和特权,就是逃避婚姻责任。不管你出于何种目的,找一个这样的伴侣,绝对是人生灾难的开始。

民法典中婚姻的相关法条中,很多场景都是支持协议处理的,比如个人财产约定,比如离婚财产分割,比如离婚后子女抚养,比如家事代理权(夫妻任何一方在日常家庭事务范围内所实施的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都发生效力),比如家务劳动补偿(参见《民法典》一千零八十八条)。

婚姻关系中的平等机制,应该秉持长期价值原则。我个人倾向于卡尔多改善:如果一个人的境况由于变革而变好,因而他能够补偿另一个人的损失而且还有剩余,从而使整体效率得到改进。比如夫妻双方都上班,但是男性的工资高出女性很多,且男性的工作更有成长性。如果女性承担更多的家务,男性将更多的精力投入工作,家庭得到了更多的工资收入。再反过来补偿妻子的劳动损失,或者请保姆来协助妻子打理家务。这样对双方来说,都获得了好处,是一个互利的过程。

反过来,妻子打着公平的旗号,坚决要求男性参与家务。男性没有更多的精力投入工作,事业上得不到发展,也不能减轻妻子的劳动负担。看似实现了“男女平等”,实际上损失的是双方的长远利益。

所以,所有婚前协议的订立,不应该仅仅是保全自己利益的手段,也要成为家庭长远发展的助力。合作双方都应该想办法在增量上瓜分家庭共同生产的红利。

婚前协议的约定范围

争议越大,越容易引起冲突的地方,越应该提前在婚前协议中约定清楚。

比如婚前财产保护,辛苦奋斗十几年,一夜回到解放前。很多男方购房,是集合全家之力才勉强买了一套房子,女方非要拿这个资产作为爱情的信物,这本来就不合理。凭什么你一纸婚约就要侵占人家几十年的劳动积累,再拿生孩子,当保姆说事,也掩盖不了你不劳而获的嘴脸。你的诉求既不道德,也没有法律依据。

大部分男性的担心,并不是怕女性图她的房子,而是不想当冤大头。这个时候可以在婚前协议中约定清楚,可以按照婚姻存续时间的长短来约定房子的产权份额。按照婚生子女的遗传学关系来约定产权份额。通过房子一半的产权,保障女性对婚姻的忠诚,我觉得很多男性是愿意做这样的让步的。

女性需要小心的是,男方的婚前债务。一般婚前债务不会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但一方将婚前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除外。比如房贷,比如因彩礼而背负的债务。所以在婚前可以让男方将自己的负债情况列举清楚,凡是没有列举的,婚后就不能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这可以规避男方婚前的大额举债问题,比如借的高利贷,即便结婚了,债权人也不能向其配偶主张。

比如家事劳动补偿,这个限制条款优先认同的就是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才由人民法院判决。这一条可能仅对全职太太有效,因为在日常家庭事务中男女的工作都很难量化,很难举证。虽然有数据表明,女性在家庭事务中投入了更多的精力。

为什么法律认为无效还要做这个协议约定呢?就是为了避免日常家事劳动中的摩擦和冲突。比如女性常挂在嘴边的保姆论,在家庭公共事务中,真的承担了更多劳动份额的,应该给予合理的补偿。不要让这种不公平成为家庭日常矛盾的导火索,对夫妻关系产生不可逆的伤害。

对于其实没做多少家务还天天嚷嚷的人,就要让她闭嘴。那种对个人利益看得比谁都重的人,怎么我都不信她能在家庭公共事务中奉献自己,发光发热。所以男人也要提要求,比如家务分工可以按时间划分,一人做一周,或者一个月轮换一次。然后执行结果,在微信上发表单确认。不能让谁的记忆好,就谁占便宜成为一种常态。

我不是主张搞男女对立,而是家庭的建设,就需要共识,需要一套公共秩序。哪怕稍微不平等也可以接受,比如让男性多干活,男性也可以认,但不能歪曲事实,颠倒乾坤,指手画脚,评头论足。谁干活谁说了算,尊重对方的劳动成功。可以提意见,但可以不听。如果演变成道德谴责,那就是你不对,你行你上。谁主张谁负责,看不惯要么自己上手做,要就忍着。

家庭秩序的建立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要勇于坚持和斗争,要敢于讲真话。一个国家,一个公司,一个家庭,如果只剩下阿谀谄媚的人,一定发展不好。

比如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这个最好提前约定好,这实际上是保障孩子的权益,是符合夫妻双方的共同利益的。相爱的时候当然什么都好谈,不爱的时候芝麻粒都别想从我这里拿走。根据进化心理学的相关理论,男性对现任配偶的投资要多于前任配偶的子女,不管他是不是亲生父亲(《进化心理学》第七章:亲代抚育问题,第223页)。

最好是从结婚后就开始准备这个专项资金,为孩子存一笔未来的教育费、医疗费、生活费。这样至少在婚姻关系破裂后,抚育孩子的一方不至于马上陷入拮据的境地。如果另一方,不按照协议约定支付抚养费,至少还有余力跟他打官司。

为什么要提前约定好此项义务和责任?因为在抚养孩子的过程中会遇到很多意想不到的情况。比如孩子突然生病,花了很多钱,基本上只能自己承担,然后再去找前妻前夫协商,协商不成的,又要打官司。

比如未抚养孩子的一方,又结婚了。有了养家的压力,经常拖着抚养费不给怎么办?你不能隔段时间就去起诉吧,这个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一般人根本承受不了。

还有一些突发情况,比如你自己也生病了,失业了,失去了抚养孩子的能力怎么办。家庭重担全系你一人,孩子也没到自立的年纪。提前储备一点资源,总有利于你度过难关吧!

比如对老人的赡养义务,很多人误认为儿媳对公婆没有抚养义务,女婿对岳父母没有抚养义务,这是一种错误的认知。民法典中根本就没有对应的法条规定,只是说儿媳不是公婆财产的法定继承人,女婿不是岳父母财产的继承人。

结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的继承权】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所以从相互制约的法律条文看,其实已经包含了这种义务。

但凡打着你妈没有生我养我,也没有给我带小孩,所以我对她没有抚养义务这样的二缺媳妇,还是乘早休了了吧!。但凡打着你家财产都给你弟弟继承了,你孝敬父母有什么用的混账想法,也乘早离了吧。不管最终你有没有继承来自父母的财产,子女对父母都有抚养义务。

这本来不应该成为问题,问题是婚前协议应该约定清楚,在父母生活能够自理时,给与双方父母的抚养费、照料义务应该对等。而面临重大疾病风险时,还是应该提前做好储备,比如重疾险、意外险,能减轻一点小家庭的经济压力,降低家庭成员之间冲突的风险。

比如对家事代理权的限制,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比如去菜市场买菜,去商店买衣服,在网上购买家庭公共用品、支付医药费、抚养子女、赡养老人的花费均为日常家事行为。夫妻一方的决定,会视为双方的共同决定。并不是说这个规定在法律上有什么漏洞,而是真的出现纠纷时,处理起来特别麻烦,还不如提前约定清楚。

最好对家庭公共开销的金额做一个限制,对家庭成员的家事代理权范围也要做限制。很多惨痛的教训就是没有对家事代理权做限制造成的。比如妻子双11买了几十万的东西,家庭因此背负了巨额债务。比如老公投资失败,家庭积蓄一夜清零。比如妻子背着丈夫拿钱给小舅子平赌债,然后钱要不回来……如果我们能提前意识到这些风险,能通过代理权的限制让家庭成员不至于做出毁灭性的“败家”行为。那对家庭的长远发展肯定是有益的。

比如对婚姻忠诚度的保护,民法典中其实有非常多的条款,对婚姻中的无过错放进行补偿。比如《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条中明确规定,妻子抚育孩子照顾老人,协助丈夫工作,尽了主要义务,一旦离婚,除了可以平分财产,还可以依法要求经济补偿。《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放权益的原则判决。

婚姻忠诚协议是否有效,目前的争议很大,从2019年江苏法院婚姻家庭十大典型案例之四来看,婚姻忠诚协议不受法律保护,财产分割应照顾无过错方。案例点评认为:夫妻间的忠诚义务更多是一种情感道德义务,夫妻虽然自愿以民事协议的形式将夫妻忠诚度的道德义务转化为法律义务,但也是变相以金钱衡量忠诚,存在道德风险。

最好的方式是将重大过错作为离婚财产分割的条件。主张无过错方,分割更多的夫妻共同财产。但是不要把“净身出户”这种完全没有法律依据的诉求写进去。应该符合《民法典》的相关约定,符合公序良俗的道德约束,逻辑自洽要求合理。而且这种限制应该是对等的,不能成为一方对另一方的单方面要求,这样很容易被认定为违背平等自愿原则,判定无效。

维护婚姻公平人人有责

民法典的立法目的和依据就是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那些以爱之名,行侵占之实的人,就是揣着明白装糊涂,就是利用语言腐败捞好处,就是精致的利己主义者。

不管是男性还是女性,婚姻关系一旦缔结,互相扶助,患难与共,荣辱共享这是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和义务。以金钱为唯一标准来衡量感情分量的人,肯定也不愿意在自己失去交换筹码后被抛弃。比如色衰爱弛,比如人穷被绿,比如老无所依,比如亲子决裂。

签订婚前协议既是是对自己合法权益的保障,也是对家庭责任的承诺,也是维系社会公序良俗的手段。让投机者没有空子可钻,让普通人愿意肩负婚姻责任,让过错方承担应有的惩罚。于个人,于大家,都是一种安全感的保障。

所以,从现在就开始行动吧!73份相关协议范本,可以私信找我索取。您有什么关于婚姻公平性的想法和方案,也欢迎给我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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