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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服务代理合同》电子版

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2023-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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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服务工程项目全权合约

甲 方:

注册登记复制本:

住 所:

紫苞人:

乙 方:

注册登记复制本:

住 所:

紫苞人:

甲乙两方本着友好自愿、诚实信用、平等互利的原则,就本次甲方向甲方提供更多会计服务工程项目全权的具体事宜,经商谈达成一致,现就合约内容签订合同如下表所示:

第一条 服务工程项目范围

甲方在此授权委托甲方就本公司的有关财务管理会计组织工作提供更多服务工程项目,甲方具备顺利完成上述委托事宜的合法资格和能力,并依此向甲方收取相应的有关服务工程项目服务工程项目费。

第二条 全权服务工程项目费与缴付方式

(一)保险合约签订合同全权服务工程项目费总计为 元(小写: 圆)。两方确认,除保险合约签订合同服务工程项目费外,甲方无须就本协定向甲方缴付任何人额外服务工程项目费;

(二)甲方采用第 种方式,并按以下签订合同安排付款:(1)现金;(2)支票;(3)转账;

1.在保险合约生效后 个组织工作日内缴付合约投资数额的 %,即人民币 元(小写: 圆);

2.在 后 个组织工作日内缴付剩余的合约数额;

(三)甲方在分别在收到上述款项所明确规定数额后 日内向甲方出具前述各款数额的正规地税发票;

(四)两方的帐户重要信息如下表所示:

甲方:

开 户 行:

帐户中文名称:

账 号:

甲方:

开 户 行:

帐户中文名称:

账 号:

第三条 合约时限

保险合约签订合同合约时限自 年 月 日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保险合约届满前一个月,经商谈一致同意,两方可续签保险合约。

第四条 两方基本权利基本权利

(一)甲方的基本权利和基本权利

1.甲方有职责向甲方提供更多R210的财务管理凭据,作为甲方展开记账和展开每项有关服务工程项目的初始依照;

2.甲方有职责按照甲方所明确要求的天数向甲方提供更多有关财务管理凭据,以此保证财务管理及地税申报组织工作能够顺利展开;

3.甲方有职责按合约签订合同按时足额的向甲方缴付有关服务工程项目服务工程项目费;

4.甲方有职责最大限度为甲方在为其展开有关服务工程项目时提供更多相应的便利条件;

5.甲方有基本权利对甲方的财务管理组织工作和有关服务工程项目组织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和自查;

6.甲方有基本权利对甲方所提供更多的有关服务工程项目享有知情权并对不明事宜提出质询;

7.甲方有基本权利在为甲方提供更多其他顾客重要信息并促成有关服务工程项目事宜大前提下减免当月服务工程项目服务工程项目费;

8.甲方有基本权利顺利完成在甲方顺利完成有关服务工程项目合约签订合同的服务工程项目事宜后,不局限于合约签订合同事宜之外的财务管理组织工作;

9.甲方有基本权利相互配合甲方顺利完成在有关服务工程项目中涉及有关行政部门的检查组织工作,并分担在甲方顺利完成有关服务工程项目工程项目之外的有关财务管理组织工作事宜。

(二)甲方的基本权利和基本权利

1.甲方在甲方提供更多符合明确要求的财务管理凭据大前提下,有职责依照《三法》、《企业会计准则》以及行业通行的惯例,为甲方提供更多R210的财务管理会计有关服务工程项目;

2.甲方有职责按合约中所明确规定的天数,为甲方提供更多合约所签订合同的每项财务管理有关服务工程项目事宜;

3.甲方有职责在甲方缴付有关服务工程项目费的大前提下让甲方开具有关收款凭据;

4.甲方有职责在有关服务工程项目范围内以最大限度减少甲方组织工作工程项目内容的大前提下,顺利完成财务管理有关服务工程项目组织工作;

5.甲方有职责在甲方提出对财务管理有关服务工程项目展开监督管理与自查时,向甲方呈报R210的财务管理数据;

6.甲方有职责在提供更多财务管理有关服务工程项目的范围内对甲方的基本情形履行职责告知基本权利,并提醒甲方及时处理有关突发事件及应用方法;

7.甲方在积极相互配合甲方顺利完成有关行政部门对企业的各种检查组织工作,并保证在财务管理有关服务工程项目范围内的各种数据和组织工作的合理合法性;

8.甲方有基本权利在甲方为甲方提供更多新的有关服务工程项目顾客的大前提下让甲方缴付承诺的酬劳。

第五条 秘密性

(一)本协定签署过程中两方所知悉的旁人全部资料重要信息,主要包括但不局限于基本重要信息、经营情形、财务管理情形、商业秘密、Amravati等,均应予以秘密性;

(二)重要信息保有方一致同意,另一方仅无权在以下情形公布该等重要信息:

1.该重要信息由于重要信息保有方的原因而为公众所知;

2.任何人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流程或争议解决流程的明确要求;

3.向一方下属机构或工程项目经办人员公布;

4.获得重要信息保有方一致同意后公布;

(三)在任何人情形下,前项所明确规定的秘密性基本权利应持续有效。

第六条 偿付职责

(一)任何人一方未履行职责保险合约项下的任何人一项条文均被视为偿付。乙方在分担因自己的偿付行为而给守约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二)如任一方无法按保险合约顺利完成签订合同基本权利的,应向旁人缴付相等于合约投资数额的 %的酬金。如守约方明确要求乙方继续履行职责保险合约基本权利,则乙方在在守约方明确要求的天数内顺利完成组织工作;

(三)如任一方无正当理由未按合约明确规定向另一方缴付合约数额,每迟延一天乙方在向守约方缴付相等于延期付款额 %的酬金;

(四)如一方违反保险合约的秘密性条文,则另一方无权明确要求其分担相等于合约投资数额 %的酬金;

(五)如因一方行为侵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该方在负责处理并分担所有职责。因此给旁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该方在分担赔偿职责;

(六)保险合约所称之经济损失主要包括实际经济损失和合约履行职责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诉讼或仲裁服务工程项目费、以及合理的调查费、律师费等有关法律服务工程项目费。

第七条 其他原因

(一)本协定中"其他原因",指不能预知、无法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主要包括但不局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战争或商事惯例认可的其他事件。

(二)由于其他原因事件,致使一方在履行职责其在履行职责本协定项下的基本权利的过程中遇到障碍或延误,不能按明确规定的条文全部或部分履行职责其基本权利的,遇到其他原因的一方("受阻方"),只要满足下列所有条件,不应视为违反本协定:

1.受阻方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职责其基本权利是由于其他原因事件直接造成的,且在其他原因事件发生前受阻方不存在迟延履行职责有关基本权利的情形;

2.受阻方已尽最大努力履行职责其基本权利并减少由于其他原因事件给另一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3.其他原因事件发生时,受阻方已立即通知旁人,并在其他原因事件发生后的十五天内提供更多有关该事件的书面说明,书面说明中应当主要包括对延迟履行职责或部分履行职责本协定的原因说明。

(三)其他原因事件终止或被排除后,受阻方在继续履行职责本协定,并应尽快通知另一方。受阻方在可延长履行职责基本权利的天数,延长期应当相等于其他原因事件实际造成延误的天数。

(四)如果其他原因事件的影响持续达三十日或以上时,两方在根据该事件对本协定履行职责的影响程度商谈对本协定予以修改或终止。如果一方发出书面商谈通知之日起十日内两方无法就此达成一致,任何人一方均无权解除本协定而无需分担偿付职责。

第八条 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一)保险合约的成立、效力、解释、履行职责、签署、修订和终止以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 法律;

(二)因保险合约引起或者与保险合约有关的任何人争议,两方在首先以商谈方式解决。商谈应在一方向另一方送达关于商谈的书面明确要求后立即开始;如果十日内两方未能通过商谈解除争议,的则两方一致同意按照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1.因保险合约引起或与保险合约有关的任何人争议,两方一致同意将争议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2.因保险合约引起或与保险合约有关的任何人争议,均提请 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展开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两方均有约束力,并可在任何人有管辖权的法院或其他无权机构强制执行。除非仲裁裁决有不同明确规定,败诉方在缴付两方因仲裁所发生的一切法律服务工程项目费,主要包括但不局限于律师费;

(三)诉讼或仲裁展开过程中,除两方有争议的部分外,保险合约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各方在继续履行职责;

(四)每一方一致同意使用保险合约通知与送达条文送达与仲裁或强制执行仲裁裁决有关的传票、通知或其他文件。保险合约通知与送达条文中得任何人明确规定均不应影响一方以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送达上述传票、通知或其他文件的基本权利;

(五)保险合约全部或部分无效的,前项依然有效。

第九条 合约的变更及解除

(一)任一方在距组织工作开始 日之前没有顺利完成准备组织工作的,或者在距组织工作开始 日之前没有证据表明能够提供更多履行职责合约所需要的条件的,或者任一方有证据证明旁人不能适当履行职责基本权利的,守约方无权解除保险合约,并明确要求乙方分担偿付职责;

(二)任一方认为保险合约不必履行职责时,可以在向另一方缴付合约数额 %,即人民币 元(小写: 圆)的补偿金后解除保险合约;

(三)任一方组织工作开始前,如因其他原因、国家法律政策变化等原因造成保险合约不能如期履行职责的,经过另一方书面确认后可延期。另一方不一致同意延期的,两方在当解除合约;解除合约时,不能如期履行职责的一方在当返还旁人已经缴付的款项,但可以在该款项内扣除为组织工作筹办而支出的合理服务工程项目费;

(四)任一方无权在事先通知另一方的情形下,改变组织工作的天数和安排。因此给另一方造成额外支出或延误组织工作筹办天数的,应给予必要的准备天数和适当的补偿。

第十条 通知和送达

(一)保险合约的一方发给另一方的任何人通知、文件或申请均应以书面形式通过挂号邮寄、特快专递、传真或专人送交的形式发出。挂号信件或特快专递的交寄日以邮戳为准;

(二)通知、文件或申请按照以下方式视为送达和生效:

1.以挂号方式发出的,发往内地地区的,发出后第四日视为送达;发往港、澳、台及境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发出后第七日视为送达;

2.以特快专递形式发出的,发往内地地区的,发出后第三日视为送达;发往港、澳、台及境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发出后第六日视为送达;

3.以传真方式发出的,以发件方式发送后打印出得发送确认单所示天数视为送达;

4.如果以专人送交的方式,则在接收人组织工作人员签收或递出人员将有关文件置留于接收人的地址时,视为送达;

(四)根据保险合约发出的上述通知、文件或申请应送达下列地址和号码:

甲 方: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收 件 人:

乙 方: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收 件 人:

如任何人一方的地址有变更时,需在变更前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旁人。因迟延通知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过错方分担职责。

第十一条 合约生效

保险合约自下列条件全部成就之日起生效:

(一)自两方盖章或无权签字人签字;

(二) 。

第十二条 其他

(一)合约完整性:保险合约主要包括所有附件及对保险合约及其任何人附件的每项书面补充、修订或变更。一俟生效,保险合约对合约两方均具有约束力,并取代此前就保险合约项下每项交易达成或形成的任何人口头或书面的合约、备忘录或其他任何人文件;

(二)合约修订:保险合约未尽事宜,应由两方友好商谈解决。如需对保险合约及其附件做任何人修改或补充,须由两方以书面做出方为有效。修改或补充文件与保险合约有不一致的,以修改或补充文件为准。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处)

甲方:【】(盖章)

(签字)

无权签字人:【】

甲方:【】

(签字)

无权签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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